(2008)莱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区清泉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市福山区臧家镇小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清泉建筑工程公司,烟台市福山区臧家镇小杨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清泉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臧家镇小杨家村村民委员会。烟台市莱山区清泉建筑工程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臧家镇小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福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0)福经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莱山区清泉建筑工程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227318元,通过法院银行网络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烟台怡昌铸造工业有限公司无存款,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22731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第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