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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韦济勋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济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11号罪犯韦济勋,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0日作出(200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济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机关执行。2006年7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4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70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韦济勋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济勋,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韦济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济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