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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左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住所地某某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系该行城关支行主任。被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左某某、刘某某(2011)横民初字第0075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左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1年3月3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那10.08‰计算),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3月15日交来案款55000元,申请人于同日收到案款55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20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某某银行于同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