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培华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培华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云波、胡小青,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培华学院。法定代表人姜波,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师义,系该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西安培华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4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虹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5元,本院予以缓缴。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