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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于连城,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