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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其余50元退付梁某某。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平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