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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崔进丽、广州市天河区旺佳盛电脑配件商行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知民26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崔进丽,广州市天河区旺佳盛电脑配件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少波,广东三环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进丽,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旺佳盛电脑配件商行。法定代表人崔进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进丽、广州市天河区旺佳盛电脑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东景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代理审判员  李晓君代理审判员  何 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