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丰全、韩彦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高峰,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赵丰全,农民。被告韩彦丽,农民。被告韩彦波,农民。被告韩光杰,农民。被告王成德,农民。被告李东升,农民。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丰全、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高峰,被告王成德、李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丰全、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2月2日,被告赵丰全从我行借款200000元,2012年2月20日到期。并由被告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为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被告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成德、李东升辩称,我们与被告赵丰全不认识,没有为其担保借款。被告赵丰全、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赵丰全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赵丰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2月20日,期内月利率为9.375‰,逾期则在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该五被告为被告赵丰全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等。2011年3月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赵丰全发放借款200000元。但被告赵丰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2012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另查明,2011年7月6日,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终止,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承接了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丰全经被告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案被告赵丰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原告赵丰全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王成德、李东升未为赵丰全提供担保的辩解意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二被告未按照法庭指定的时间到庭质证保证合同原件,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赵丰全、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理认定。综上,本院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丰全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1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对被告赵丰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丰全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丰全、韩彦丽、韩彦波、韩光杰、王成德、李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加杰代理审判员 张学福人民陪审员 罗建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鞠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