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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一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初字第00836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龚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