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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敏与白如辉、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白如辉,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高敏,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白如辉,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国防路78号交通局一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池河大道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敏诉被告白如辉、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在银行帐号上的存款15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