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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肖蕊蕊与焦万颖、焦锡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蕊蕊,焦万颖,焦锡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75号原告肖蕊蕊。被告焦万颖。被告焦锡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负责人王爱平。委托代理人夏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蕊蕊与被告焦万颖、焦锡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蕊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蕊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蕊蕊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