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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江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开荣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荣,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荣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陈开荣携带刀具,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9组23号小店门口,将被害人康保梅拉倒在地,拉断其戴于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劫得黄金项链半条(重量为5.61克,价值人民币2417.91元)及黄金吊坠1枚(重量为5.40克,价值人民币2327.4元),其中未劫得的半条黄金项链重7.53克,价值人民币3245.43元。被告人陈开荣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致被害人康保梅颈部挫伤。案发后,追回全部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开荣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施的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开荣辩称其没有将被害人拉倒,庭审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开荣于2011年10月18日23时40分许,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横塘村九组23号门口,将被害人康保梅拉倒在地,后劫得被害人戴于颈部的项链半条及吊坠一枚,经鉴定,该半条项链总质量为5.61克,一枚吊坠总质量为5.40克,均系千足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45.31元。被告人陈开荣在劫取财物过程中还致被害人康保梅颈部受伤。案发后,上述财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发生情况报告表、被害人康保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一男子将其拉倒后抢走其项链及吊坠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被抢项链和吊坠的特征,同时辨认出被告人陈开荣即为抢其项链的男子。2、证人徐兴、徐明的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并在被告人身上发现被害人被抢项链和吊坠的时间、地点及经过。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项链的数量及特征。4、浙江省珠宝玉石首饰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证明,证实送检的项链总质量为5.61克,吊坠总质量为5.40克,均系千足金饰品。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项链及吊坠的具体价值。6、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项链及吊坠已发还被害人康保梅。7、验伤通知单及伤势照片,证明被害人的伤势情况。8、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具体身份及归案经过。9、被告人陈开荣的原供述及辨认笔录在案,所供具体情节与上述证据证明内容相符,同时辨认出具体的作案地点。上述证据,均由司法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确认。但公诉机关庭审中出举的扣押菜刀的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因公诉机关并未指控被告人使用菜刀抢劫,且亦无在案证据证实该菜刀系作案工具,故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用。本案被告人劫得部分项链及吊坠,公诉机关就未劫得部分的项链所出举的检验证明及价格鉴定结论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采用。关于被告人陈开荣称其没有将被害人拉倒的辩解,经查,据在案的被告人的多份原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是先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再抢得被害人颈部的项链及吊坠,而被告人在庭审中推翻原供述亦无合理解释,故该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已劫得他人财物,属犯罪既遂,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属法律认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被告人陈开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开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辰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