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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锋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032号罪犯王锋,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铜梁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6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4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中五刑执字第2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4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0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锋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玮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