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梁伟伟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90号原告梁伟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委员会主任。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