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