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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魏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