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谭崇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谭崇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844号罪犯谭崇兴,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3日作出(1997)重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崇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1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3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刑执字第3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9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7年11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五中刑字第4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刑执字第10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3年10年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谭崇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崇兴,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崇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崇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