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2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长根、肖毅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9)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长根,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21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信息大厦209室。法定代表人高丽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崔长根。被执行人肖毅。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长根、肖毅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0)西雁证执字第2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源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616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毅与妻子马秀英(马秀荣)夫妻共同财产均登记或存放在马秀英(马秀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毅妻子马秀英(马秀荣),身份证号为610126194806052127,名下569616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肖毅妻子马秀英(马秀荣)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