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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胡秀芳、刘嘉洪与孝昌县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胡秀芳;刘嘉洪;孝昌县民政局;胡秀梅;肖劲刚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胡秀芳,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嘉洪,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孝昌县民政局。住所地:孝昌县平安路。 法定代表人卢丽娟,该局局长。 第三人胡秀梅,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第三人肖劲刚,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秀芳、原告刘嘉洪诉被告孝昌县民政局、第三人胡秀梅、第三人肖劲刚民政行政管理一案中,因原告胡秀梅、刘嘉洪没按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春明 审 判 员  刘新元 人民陪审员  余仁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国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