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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