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