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南第五中学与梅其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淮南第五中学,梅其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安徽省淮南第五中学,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48532129-0。法定代表人:汪昌池,校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平、田金好,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其林,男,50岁,汉族,本市人,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村五中学校院内8栋39号。委托代理人:鲍献龙,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淮南第五中学与被告梅其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淮南第五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淮南第五中学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邹传淑人民陪审员 曹桂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