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新民初字第04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沈北富民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沈北富民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北新民初字第04468号原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代码:66251507-0。法定代表人孙靖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耀燃,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沈北富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67531720-9。法定代表人金安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莹敏,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沈北富民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40元,减半收取18020元,由原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民代理审判员 周立永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书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