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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萍与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魏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萍。被告魏玉兰。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萍与被告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