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萍与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魏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民初字第361号原告王萍。被告魏玉兰。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萍与被告魏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鸿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