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运春与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春,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537号原告:王运春,个体经商。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界首村。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春与被告全椒县瑞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春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7元,撤诉减半收取4534元,由原告王运春负担。审 判 长 袁建兵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人民陪审员 周传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