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叶军军与芜湖诚远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军,芜湖诚远食品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37号原告:叶军军,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叶春荣,男,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芜湖诚远食品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叶军军诉被告芜湖诚远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