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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吕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守娜,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么某,建筑工人。原告吕某与被告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立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守娜、被告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2月25日生一女么宏洋。婚后被告一直在外地打工,两地分居,近两年联系越来越少,且发现被告频繁与他人联系,使原告感觉被告对夫妻感情有不忠的行为,致使夫妻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1、离婚;2、女儿么宏洋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么某辩称,其并没有做过对原告不忠的事情,被告在外地打工也是为了家庭经济生活需要,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与被告么某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于2007年2月25日婚生一女么宏洋。被告婚后因家庭经济生活需要在外地工作。原、被告间虽偶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常在外地打工,但系因家庭经济生活需要,而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对夫妻感情不忠的行为,又因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一女,原、被告间夫妻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