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鑫源包装制品厂、杨希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金鑫源包装制品厂,杨希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京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义,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金鑫源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代家上观村。被告杨希功,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鑫源包装制品厂、被告杨希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青岛方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雷鸿春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