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射民调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射民调初字第83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成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爱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