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红珊瑚商贸有限公司诉姚莉红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72号原告:陕西红珊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铁安二街。法定代表人:邵国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仪,陕西集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淑媛,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姚莉红,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红珊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莉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红珊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红珊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红珊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红珊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