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镇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李银芳与魏艳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芳,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李银芳,女。委托代理人杨述和,男,系李银芳儿子。被执行人魏艳,女。申请执行人李银芳与被执行人魏艳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3日作出的(2009)镇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原告李银芳分得抚恤金73127.62元,原告杨媛媛分得抚恤金78092.62元,原告杨未东分得抚恤金82561.12元,原告杨媛媛、杨未东所分得抚恤金由监护人魏艳代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艳未予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李银芳抚恤金73127.62元的义务,权利人李银芳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艳给付抚恤金73127.62元。本院立案执行中,因魏艳于2009年6月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银芳书面同意,合议庭评议,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2年3月12日,权利人李银芳再次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14日,本院在渭南市白水县北矿区给魏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及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当天下午,在白水县城荣翔宾馆509号房间,申请执行人李银芳的特别授权人杨述和与被执行人魏艳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银芳应分得的抚恤金73127.62元,自愿放弃23127.62元,魏艳给付李银芳抚恤金50000元,定于2012年3月15日12时前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魏艳仍未履行和解协议。2012年4月16日,被执行人魏艳回到其户籍所在地镇巴县大池乡胡家坪村,主动与本院电话联系要求再次执行和解。本院执行人员在大池乡人民政府即召集申请执行人李银芳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杨述和与被执行人魏艳进行和解,双方均认可2012年3月15日的和解协议生效(有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16日确认的签字和解协议笔录载卷)。2012年4月16日,魏艳给付了李银芳抚恤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银芳已于当日全部领取此款现金50000元(有李银芳的领条载卷)。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院(2009)镇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原告李银芳分得抚恤金73127.62元”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中“李银芳分得抚恤金73127.62元”的执行。申请执行费995元,由被执行人魏艳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