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祝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24日经山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被告于婚后第三天即私自逃跑,至今下落不明。现我与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只有起诉与其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证实原、被告合法的夫妻关系;2、山阳县小河口镇黑沟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下落不明及被告无嫁妆,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及双方再无其他财物纠纷的事实。被告祝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院根据原告徐某某的申请调取了以下证据:1、被告之父祝习有调查笔录;2、祝伦稳调查笔录;3、徐家富调查笔录;4、徐光柱调查笔录。以上证据均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时被告无嫁妆,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以及被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2006年婚后不久即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祝习有并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家庭已就返还财物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其并愿意承担被告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经当庭举证,原告所举结婚证和山阳县小河口镇黑沟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本院调取的祝习有调查笔录、祝伦稳调查笔录、徐家富调查笔录和徐光柱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均能证实原、被告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以及被告于婚后不久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并能证实被告无嫁妆,婚后原、被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事实,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故均予以采信。法庭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原告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无嫁妆,双方无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祝某某先天患有间歇性癫痫病并时有发病现象。2006年婚后不久,被告祝某某即私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至今未归,双方家庭已通过他人就返还财物事宜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诉讼中,被告之父祝习有对原、被告离婚不持异议,并愿意承担被告返家后的监护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之父对双方离婚不持异议又愿意承担被告的监护责任,故对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临东审 判 员 王建鹏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习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