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北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北商初字第7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俞某某为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琴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徐某某下落不明,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某起诉称:原告自2008年4月15日起与被告发生经济往来,至2009年9月29日,被告共欠原告款项18万元。同日,被告向某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上述欠款于2009年12月30日前还清,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万元,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计93005元,合计273005元。庭审后,原告称违约金计算有误,应为77782.60元,故就违约金的诉请标的额降至77782.60元。原告俞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提货单四份,用以证明宁波大榭开发区京都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公司)向宁波市江北富盛物资贸易商行(以下简称富盛某某)供应钢材的事实。2.富盛某某工商信息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系富盛某某投资人的事实。3.2008年9月30日、2009年9月29日被告向某告出具的欠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18万元的事实。被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本案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本院对其相应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9月30日被告向某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8万元,并承诺于当日还清。然,被告未支付欠款,故于2009年9月29日再次向某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18万元并承诺于2009年12月30日还清,逾期按每日千分之而计违约金。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债务。另查明,2008年4月富盛某某(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徐某某为投资人)向京都公司购买钢材。京都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京都公司声明将其对富盛某某、徐某某的债权转让给其法定代表人妻子,即原告俞某某。本院认为:被告向某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其具有约束力。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纠纷缘起于京都公司与富盛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京都商行将其对富盛某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俞某某、被告徐某某作为富盛某某的投资人以其个人名义直接承接债务,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未按欠条中承诺的期限归还所欠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标准已低于欠条约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某某货款18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23日违约金77782.60元,合计25778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2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51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81×××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琴娜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