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与海阳市鼎鑫制衣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海阳市鼎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商初字第57号原告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住址海阳市海阳路**号。委托代理人:李智超,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鼎鑫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原、被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