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牛宗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宗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河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宗瑞,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大专文化,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刑诉〔20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宗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宗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牛宗瑞驾驶鲁E×××××号“桑塔纳”3000型轿车,沿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大门口附近时,与李某相撞,致使被害人李某死亡。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牛宗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牛宗瑞主动投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牛宗瑞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牛宗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对方书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宗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牛宗瑞的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调解书及赔偿凭证,从轻处罚建议书,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宗瑞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牛宗瑞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综上,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宗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延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宝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