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林兴贵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兴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115号罪犯林兴贵,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3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兴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29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2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林兴贵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兴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兴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多次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兴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