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成,冒名黄松,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民。2005年9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镇海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徐洁,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奕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成及其辩护人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16时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黄成伙同龙慧军、黄渊锋(均已判刑)在宁波市香溢大酒店,将49.5871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得赃款22500元,后龙慧军、黄渊锋被当场抓获,民警缴获冰毒49.5871克。上述缴获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已予以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同案犯龙慧军、黄渊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成在开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 磊代理审判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许建永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