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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崇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潘全娥、周国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全娥,周国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崇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潘全娥,女,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周国昆,男,1972年6月13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潘全娥与周国昆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国昆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09)崇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毛林审判员  许星芬审判员  李少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