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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与朱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朱志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天中。委托代理人:谢青常。被告:朱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0元,由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