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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非法经营罪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磐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某某,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手续和许可的情况下,在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喜安村非法建厂,收购、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利用收购的废弃油料,擅自生产制造非标柴油,并先后三次销售给王某某、王某甲(均在逃)40余吨,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300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0.00元。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于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以上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明细、磐石市环保局情况说明、磐石市工商局情况说明、磐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磐石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非法制造运输危险物品案确定物品质量说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证人王某甲、王某某、宋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手续和许可的情况下,收购储存、加工和贩卖化学危险品,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扣押的生产设备罐体十一个、水槽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臧巍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杨春山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