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斯振波与陆俊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俊帅,斯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俊帅。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委托代理人:张跃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振波。委托代理人:张大阳。委托代理人:吴震东。上诉人陆俊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俊帅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陆俊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俊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计3088元,由上诉人陆俊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