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李怀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杨峰,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广平县广平镇人。被告李怀明,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王营村人。本院在审理杨峰诉李怀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海岭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