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崇钢与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崇钢,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吴崇钢。被执行人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民主路38号。法定代表人卫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崇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16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789.3元,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桂林市保时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吴崇刚10000元,其余部分吴崇刚自愿放弃。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仲案字(2010)第16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