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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牵柱与张二华、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牵柱,张二华,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4号原告:赵牵柱,又名赵谦柱,男,1959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二华,男,1977年8月2日,汉族,农民。被告: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一汽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忠阳,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洛阳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汉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索亚星,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牵柱诉被告张二华、洛阳第一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牵柱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牵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赵牵柱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安静珂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