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立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秀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秀华,刘文超,姜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281号申请人何秀华。被申请人刘文超。被申请人姜兆伦。申请人何秀华与被申请人刘文超、姜兆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文超驾驶的无牌拖拉机一辆或价值4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文超驾驶的无牌拖拉机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4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