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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山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仪器仪表自动化(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山江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仪器仪表自动化(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山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61号鸿泰商住楼A栋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伍世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武汉仪器仪表自动化(集团)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四路160号。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72755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5193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629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仪器仪表自动化工业(集团)公司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583579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齐贵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