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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智洪国、孙秀芝、杜延波、金淑清、王伟、宋云清、郑本胜、刘艳荣、郑本威、孙丽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智洪国,孙秀芝,杜延波,金淑清,王伟,宋云清,郑本胜,刘艳荣,郑本威,孙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姜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智洪国,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孙秀芝,女,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杜延波,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金淑清,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宋云清,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郑本胜,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艳荣,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郑本威,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孙丽波,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系郑本威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智洪国、孙秀芝、杜延波、金淑清、王伟、宋云清、郑本胜、刘艳荣、郑本威、孙丽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1年11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2012年2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孙丽波银行存款20000元,此款,已于2012年4月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