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龙国、王祥凤等与任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国,王祥凤,王祥霞,任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王龙国。申请执行人王祥凤。申请执行人王祥霞。被执行人任国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国、王祥凤、王祥霞与被执行人任国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诸朱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