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诸执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龙国、王祥凤等与任国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国,王祥凤,王祥霞,任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诸执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王龙国。申请执行人王祥凤。申请执行人王祥霞。被执行人任国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国、王祥凤、王祥霞与被执行人任国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诸朱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