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邓文虎诉张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虎,赵红燕,张桂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90-2号原告邓文虎,男,生于1968年1月12日。被执行人赵红燕,女,生于1982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张桂善,又名张贵善,男,生于1950年12月18日.本院在执行邓文虎诉张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福林给付邓文虎货款人民币599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45100.00元,剩余14800.00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298.00元,有邓文虎负担648.00元,张福林负担650.00元;诉讼保全费620.00元,由邓文虎负担310.00元,张福林负担310.00元。申请执行人邓文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福林已于2012年3月17日因车祸死亡,本院裁定赵红燕、张桂善为本案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由张桂善给付邓文虎80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已履行了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良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