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寿昌、修元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寿昌,修元清,崔熙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莱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孙寿昌。被执行人修元清。被执行人崔熙论孙寿昌与修元清、崔熙论交通事故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7)烟莱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寿昌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3702.76元,通过法院银行网络信息查询,被执行人修元清、崔熙论无存款,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3702.7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8)莱执字第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方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