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某诉富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富海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廷顺,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富海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富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王建彩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