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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某诉富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富海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2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廷顺,东营市河口区太平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富海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富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王建彩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