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顺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519号原告徐顺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7号光大国际金融中心四层。法定代表人李小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顺业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记员徐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